關於土地設定地上權後,如鄰地興建房屋,協議使用共同壁時,可否僅由地上權人同意後出具使用共同壁協定書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6.18.台內營字第15982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05.30.72建四字第88536號函。
二、按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38條定有明文、是地上權人即有完全使用上地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外,地上權人於設定權利範圍以內及權利存續期間,對於協議使用共同壁,自得行使其同意權,初毋待土地所有權人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