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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領得使用執照多年之建築物,如經民事判決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確係偽造,得否撤銷該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1.11.營署建管字第0992900331號

說明:

一、 復奉交下貴局98年12月7日北工建字第0981044472號函。

二、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有關建築執照之撤銷,建築法尚無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補正、信賴保護原則之考量等事宜,行政程序法已有明文。本案領得使用執照多年之建築物,如經民事判決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確係偽造,得否撤銷該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乙節,宜請審酌個案事實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條文規定認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