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君○○重新申請建造執照,其所附公證契約書已明定共同壁使用協定條文,應否再行檢附「使用共同壁協定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5.18.台內營字第228942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3.28.建四字8751號函。
二、查法院之確定判決,對於訴當事人羈束力,本案既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認為被上訴人○○○牆壁占用之土地係在共同壁範圍內,而駁回上訴人○○○拆屋還地之請,雙方當事人自應受其拘束,又當事人締結之契約,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941號著有判例,本件公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7條既定有起造人○○○同意將其所建房屋及圍牆與鄭清標毗鄰之壁共同使用之約定,應可免再另行檢附「使用共同壁協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