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貴市位於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新建案,因受國安局高度安全管制,其建築物高度計算方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9.06.01.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11851號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5月2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963617500號函。

二、按「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三)女兒牆高度在1.5公尺以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所明定。有關總統府及總統寓所周邊建築物,因受國安局高度安全管制擬增加女兒牆高度超過1.5公尺乙節,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除有其他法令明定得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上開規定外,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規定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