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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函詢建築法第77條之4修訂前既有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9.09.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184070號

說明:

一、復貴局99年9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4327400號函。

二、有關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查「B-25.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標準表 」、「M-2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標準表」已有明定,至於上開檢查標準增(修)訂前既有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時,屬於使用功能之檢查項目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檢查;屬於構造規格之檢查項目應依核准設置當時之規定辦理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