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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內鋼鐵工廠或其他工廠遷廠,如係經政府專案輔導者,可否視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內政部67.12.1台內營字第八二二三四六號函
都市計畫工業區內鋼鐵工廠或其他工廠,為配合改善空氣污染及提高土地利用,經政府專案輔導遷廠者,可參考行政院經建會67.2.9都(67)字第○二六三號函說明二(二)之1.2.4點變更原則,並依本部六十六年都市計畫研討會決議,先報請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核示後,由 貴府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