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市77年追加預算鼓山凹子底2-13、3-9、3-12、4-36A號道路,免徵區段徵收前鼓山區龍華段4小段72、74~77地號等5筆原農業區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之工程受益費案
內政部96.10.25台內營字第0960806488號函
一、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本條例第14條所稱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係指道路、鐵路基路、公園、綠地……。前項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查其立法意旨應以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之時點及其當時之實際使用狀況來認定,而不以都市計畫所劃定者為限。(本部96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3308號函參照)本案系爭土地於公告徵收時為「農業區」,不符前述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1條所規定之非營業性土地;之後因都市計畫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係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劃設之使用分區,除經細部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外,縱使限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仍非屬依都市計畫法第 4章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不符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故無法免徵。
二、至有關因區段徵收土地移轉登記為市有地,原地主並分配其他土地,原地主是否應繳納區段徵收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乙節,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之規定辦理(本部91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10005387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