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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一般住宅社區之環境影響評估部份請仍依往例由區域計畫之原擬定機關(內政部或台灣省政府)轉送同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

內政部85.10.18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九三五號函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台八十五內字第三一○二七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部於八十四年九月廿六日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四二五號函諒達略以:「有關山坡地一般性住宅社區開發案,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申請後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須報請區域計畫主管(或原擬定)機關審議之案件,其環境影響評估部份請送直轄市縣主管環保機關審查後,再將審查結果一併送區域計畫主管(原擬定)機關。」但由於行政院環保署對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與本部不同,爰送請行政院釋示。

三、經行政院召開協商會議結論指示,為使未來開發案件之申請朝向單一窗口方式規劃,有關山坡地一般住宅社區開發案,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須報請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議之案件其環境影響評估部份,仍由區域計畫之原擬定機關(內政部或台灣省政府)轉送環評相關資料至同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但其中關於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現場勘察、舉辦聽證會及追蹤等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將結果逕送環評審查機關以縮短公文流程。

四、有關配合環評辦理追蹤等事宜,本部將儘速召開研商會議討論爾後各縣市政府應辦理之事項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