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君擬申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建築執照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章老人住宅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10.01.營署建管字第0982919457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8年8月25日府工管字第0980193212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3條規定:「本章所稱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如左︰一、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二、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作老人居住使用者,其臥室及服務空間應依本章規定。…」本案擬申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依卷附變更籌設申請書所載係申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查係屬依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辦理之老人福利機構,應依其規定辦理;尚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3條規定第16章老人住宅之適用範圍。
三、檢還旨揭申請計畫書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