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八德市○○○○、○○○夫妻等二人個別持有宵里段○○○-○、○○○-○地號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得否於其中一筆土地以夫妻共同為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1.22.營署建管字第48315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9月14日89府工建字第170353號函辦理,並檢附上開號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案經轉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0月31日(89)農輔字第890153594號函復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已明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所有權人,故本案仍應以興建農舍坐落之該筆土地所有權人為起造人」在案,應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