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防火構造建築分間牆防火時效規定疑義1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3.04.營署建管字第1023040075號
說明:
一、復貴辦公室2013年2月22日應國字第2013222號來函。
二、有關具有2小時或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其構造方式業分別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第1項第1款、73條第1項第1款訂有相關規定,另按同規則總則編第4條第2項:「建築材料、設備與工程之查驗及試驗結果,應達本規則要求;如引用新穎之建築技術、新工法或建築設備,適用本規則確有困難者,或尚無本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者,應檢具申請書、試驗報告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及73條列舉1小時及2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構造,非屬列舉者應循總則編第4條規定辦理。有關經本部認可具有防火時效之產品,其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業載明其主要材料或構件、主要用途及性能及認可使用內容,其使用應依該認可通知書核准內容辦理。如有個案評定及認定疑義,宜請申請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本部指定之評定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台灣科技大學(建築性能規格評定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