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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陳為新建單幢獨立使用,其用途為機械室及電氣室等二層樓建築物,應否設置無障礙樓梯通達二樓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3.12.營署建管字第1030008837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3年2月10日一○三蕭建師字第1030210號申請書。

二、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第167條之2規定:「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故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單幢獨立使用,其用途為機械室及電器室等二層樓建築物應設置直通樓梯者,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如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則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