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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宜蘭縣羅東運動公園周邊地區細部計畫之擬定及禁建疑義

內政部79.7.19台內密水營字第一五八○○號函
查縣轄市之都市計畫,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擬定之,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因之,本案宜蘭縣政府擬逕為擬定羅東都市計畫內羅東運動公園周邊地區部計畫,依法自無不可。宜蘭縣政府為擬定該地區細部計畫如確需辦理禁建時,其禁建案經提宜蘭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即可報由貴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