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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村興建農舍建築基地內得否設置兒童樂園的溜滑梯或社區管理室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9.13.營署綜字第0960045634號

說明:

一、復大會96年8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0144843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項第8款規定:「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集村興建農舍之公共設施項目尚無社區管理室;其戶數30戶以上未滿50戶及50戶以上之公共設施項目應設置兒童遊憩場,惟是否得設置兒童樂園的溜滑梯,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宜由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