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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興建「農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3條規定設置「人行步道」退縮距離1.5公尺面積,是否計入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104.03.31.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5113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4年3月20日府建管字第1040049203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另依本署101年2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03513號函示>:「......另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1年2月6日水保農字第1011865008號函)檢送101年2月2日研商農舍解釋函處理會議紀錄陸、臨時動議決議略以:『申請興建農舍案件,如確有附屬設施(如通道、停車空間等)併同提出者,宜整體規劃納入審查。』及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函示>:『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請據以依照辦理。」,是「人行步道」面積檢討計算依上開規定應納入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合先敘明。

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第263條規定:「建築基地應自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邊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道路或基地內通路邊已設置人行步道者,可合併計算退縮距離。(第1項)建築基地具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未能依前項規定退縮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其認定原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2項)......。」有關退縮設置人行步道1節,貴府如認定建築基地具有特殊情形,得依上開規定訂定認定原則,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查花蓮縣政府已訂有「花蓮縣山坡地建築基地人行步道設置原則」,檢附該原則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