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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案件辦理提前清償事宜

內政部營建署100.3.25營署宅字第10000129212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1點:「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違約事實發生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二、「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係以核定戶貸款標的物之持有期間為利息補貼期間,若遇有核定戶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移轉予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以其貸款標的物之產權移轉登記日為終止補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