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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造執照由起造人及非法定承、監造人會同申報現況於開工期限內已達「開工」標準,而建造執照已逾建築法第54條開工展期期限,惟仍未依法申報開工、該建造執照是否應予作廢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停止適用)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5.28.營署建字第12818號(停止適用)

說明:

一、復貴局87.05.13.北市工建字第8730880500號函。

二、按「請領建造執照,未依限申報開工,由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證實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准予罰鍰後申請補辦開工手續繼續施工,並在執照有效期間內完工」,本部70.02.18.台內營字第6783號函釋有案。至營造業違反建築法第54條規定者,尚無營造業管理規則罰則之適用。

三、按類似情形,貴局已處理甚多案例,如有不同之處理標準,請來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