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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五條「請求處理」一詞之意義


內政部56.5.12台內地字第二三四八二四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法第廿五條末句「...得向其上級政府請求處理」一語中之「處理」一詞係指上級政府應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或申請為都市計畫之變更案件先行予以審查,如有不妥時予以駁回,如認為該計畫尚屬可行時,應即令飭該管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限期提請各該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審議並依照規定程序報核,倘逾期不予處理或仍予拒絕者,上級政府得將此項案件逕提其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