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處理畸零地調處有關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8.03. 台內營字第61619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7.07.04.建四字第22798號函。
二、茲釋復如次:
(一)按不動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之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土地經法院查封後,土地所有權人自不得再有與畸零地所有人調處合併建築之行為。
(二)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合併,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規定,應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已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申請合併,亦應依據辦理。
(三)法院查封之土地如何辦理徵收及被徵收土地設定有抵押權者,其發放價款對象為何,本部75.09.03.台內地字第438446號、74.02.06.台內地字第279591號函釋有案。
三、檢還原函附件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