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屋頂、法定空地增設固定式「不鏽鋼材質之消防水(塔)箱」是否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11.30營署建管字第109008455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11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092135224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章第一節就消防設備訂有相關規定,依該節第48條,水源包括重力水箱、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等,上開條文所稱水箱係屬消防設備,非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範圍。所詢不鏽鋼材質水(塔)箱,請依其實際用途、功能,本於權責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