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為原公共設施用地,經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為住宅區,於依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辦理市地重劃,在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未公告確定前,可否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
內政部91.10.9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六八六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八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復按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四二七五號函釋,公共設施用地在重劃分配結果未公告確定前,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準此,本案原為公共設施用地,經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視其是否為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而定,如為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依本部上開函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反之,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