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聘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可否再兼任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9.20.營署建管字第42552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8月18日89屏府工使字第132661號函。
二、按內政部84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8486743號令修正發布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以定期契約勞工、公務員或開業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6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已有明定,爰此,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自不可在兼任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