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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七款之一第二目之「屋脊裝飾物」(註一)之認定及建築物高度計算疑義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06.19.台內營字第8572857號

說明:

一、依據營建署案陳貴會85.06.07.建師全聯(85)字第606號函辦理。

二、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在可增進市容觀瞻、無礙公共安全,且經地方主管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議通過者,同意貴會意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七款第三目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惟應確依核准圖說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