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祭祀公業土地派下共有人之一申請興建自用農舍,經全體派下同意全部土地,得否適用內政87、02、10台內營字第8771227號函及86.10.06.台內營字第8689011號函示依法核發建築執照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7.10.台內營字第8772247號
說明:
一、依據高雄縣政府87.05.13.(87)府建管字第92421號函辦理。
二、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及結合同姓同宗之親屬為目的而設置具有永續性之組織,其財產在法律上係屬派下全體公同共有(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697頁、699頁、第766頁、最高法院65年度第二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3)參照)。又共有農地部分共有人擬申請興建自用農舍,應由其他共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就共有土地全部申請建築,本部87年2月10日台(87)內營字第8771227號函會議結論第(三)點已有明釋。是以,祭祀公業派下共有人之一,如經派下全體同意使用土地,得依上開有關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