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得否容許作為私設通路以供基地出入使用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16.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45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99年7月5日地司十發字第0990001787號書函辦理兼復貴府99年6月21日府工建字第0990234032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得容許作私設通路使用,惟其附帶條件「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者及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依貴府前揭號函說明二略以,本案土地位屬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因申請人陳述指定建築線之處適逢山坡地地勢因素,不易克服作為車輛出入道路,擬申請農牧用地提供作私設通路乙節,核與上開「限於...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之附帶條件不符,自不得以農牧用地提供該丁種建築用地作私設通路使用,本部地政司前揭號函已有明釋。
三、另按建築法第42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2款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已有明定,來函所詢事宜,因案涉事實認定,係屬貴管權責,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依法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