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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為「變更蘆洲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於公開展覽期間舉辦說明會,遭民眾抗爭致未順利舉行,是否完成法定程序乙案

內政部94.5.16台內營字第0940083380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次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縣(市)政府應於上開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上開說明會舉辦之目的,依本部66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765991號函釋意旨,係為加強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功能,俾使該計畫公開展覽之辦理,廣為該計畫區內居民所周知。是以,旨揭變更案之說明會如確已依上開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並達成說明會舉辦廣為周知之目的,得依法定程序繼續辦理。惟任何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仍請妥為彙整,並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貴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陳述意見,供作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