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等執行疑義
內政部73.10.11台內營字第二五九四二三號函
一、國民住宅貸款自建戶已居住滿二年,但尚未清償全部貸款本息前,得准予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乙節,本部曾以73.7.13七三台內營字第二四一○八三號函釋:「全部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始可辦理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在案,請依規定辦理。又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承購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若具有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准予享有國民住宅貸款,惟其貸款金額與期限以原貸款自建戶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所餘之金額與期限為限。
二、按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係規定承購人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民住宅貸款。承典、受贈或交換人自不得享有前開承借國民住宅貸款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