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7點第3款自願捐獻代金部分,得否以毗鄰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算抵付乙案
內政部99.1.6台內營字第0980812828號函
本規範第7點第2款、第8點第1款規定自願捐贈土地以可供建築用地為原則;第7點第3款規定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並無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或代金得以毗鄰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折抵之規定。另本規範第11點已有明文,如貴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