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規定修正前,領得建造執照已完成主要構造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於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情況下,有關無障礙設施法令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10.31.營署建管字第1020070723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0月23日府工建字第1022121019號函。
二、關於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法令適用疑義,依本部87年7月2日台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在處理程序未終結前申請變更設計,欲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不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是以變更設計如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自應依申請變更設計時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