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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開辦「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問與答」第24問規定,詳如說明一,請查照


內政部98.3.9營署宅字第0982903617號函

一、本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戶因經濟因素,得檢附村里長或政府核發之其他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申請延長貸款年限為30年;但本專案貸款戶於98年12月底(含)以前提出申請,應檢附文件放寬為「足資證明其經濟困境之文件」,惟政府補貼期限仍為20年。

二、有關本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問與答」及法令解釋,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及二千億房貸專區」及「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解釋函彙編」)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