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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基地地面、納骨塔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及山坡地最小基地面積規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08.23.台內營字第8388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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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六款基地地面(GL)認定疑義案。

決議:查基地地面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組第一條第六款及第一條圖I-6-(1)與I-6-(2)已有明示,應無疑義。本案基地原為平坦地形,其基地地面(GL)不應因局部地形變更而改變。

案由二:墳墓用地申請興建納骨塔,其停車空間設置疑義案。

決議:墳墓用地申請興建納骨塔,其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第三類標準設置。至未來有無依其使用特性另定標準之必要,俟修正前揭條文時,再併案考量。

案由三:山坡地最小基地面積規定疑義案。

決議:查山坡地建築基地,每宗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八十平方公尺,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十條所明文,本案仍應謮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至基地兩面臨路且緊臨鄰房,面積無法達到一百八十平方公尺者,請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考量畸零地使用等相關規定研提具體意見,再憑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