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工程違反建築法第93條規定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12.30國署建管字第1131209788號函
一、復貴府113年9月6日府都建字第1135025519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3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是建築物符合「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及「經制止不從」3要件者,除有該條後段刑責外,亦應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至涉及個案事實認定部分,請貴府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