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君辦理107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申請建物之產權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是否符合規定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11.1營署宅字第1070081133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10月22日府都住服字第1070265915號函。
二、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三、建物登記資料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建物登記原因為拍賣者,得視為買賣。但嗣後贈與其配偶者,不在此限。」若申請人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其建物登記原因先為買賣,且在申請日前2年內,嗣後贈與其配偶者,致建物登記資料最新一筆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若婚姻關係仍存續,以該住宅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尚符規定。
三、本案○君申請107年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建物登記資料最新一筆登記原因欄為「夫妻贈與」,且前一筆登記原因「買賣」亦在申請日前2年內,惟○君申請時與○君已離婚,不符合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