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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函請釋示公眾通行之巷路可否改道及辦理改道之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06.10.台內營字第73027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6.04.09.建四字第34157號函。

二、按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財產取得他物權,使該私人財產成為他有公物。但與他有公物關係,亦得由行政主體為廢止之意思表示而消滅(公用或公共用廢止),以達成行政上之目的。本案私有供公眾通行之巷路可否改道,暨程序問題應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審酌需要,依據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暨其他有關法令逕行核釋。

三、原函附件全部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