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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營建署「續商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其建蔽率之計算疑義案」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12.02.營署建字第601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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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七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是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依首揭辦法設計,其建蔽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增加依前項及本編規定核計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前項規定增加空地」計算;其高度依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得不受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其他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