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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具有法定空地之合法房屋可否准予設立為工廠使用疑義乙案,希遵照由。

內政部函 61.08.27.台內地字第480133號

說明:

一、61.03.27.建四字第10640號及61.07.05.建四字第065723號呈均悉。

二、開於未具有法定空地之合法房屋可否准予設立為工廠使用疑義乙案,玆核釋如次:

(一)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其中一部分建築物個別申請為工廠使用時,如未具有該部分之法定空地,應不准設立為工廠。

(二)都市計劃公布前之合法房屋,如未具有法定空地者,不得變更為工廠使用。

三、茲檢還附件乙件,令希遵照。

四、副本抄發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