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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線之指定(示)可否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乙案,函復查照由。

內政部函 61.02.07.台內地字第448558號

說明:

一、60.12.01.府建四字第115267號函誦悉。

二、查修正建築法第27條規定:「非縣(局)政府所在地實施鎮計劃或鄉街計劃之地區,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核發執照。……」。本案建議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申請建築線之指定(示)可否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乙節,應由貴府依照上開法條規定並斟酌地方實際情況自行決定辦法。

三、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