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內國有土地未具使用執照之舊有房屋,可否作為農藥販賣營業場所使用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0.11.營署建管字第0990064173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9月16日農授水保字第0990161320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9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前揭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本部99年3月3日台內營字第09908010472號令另有明定在案。是本案所詢旨揭建築物之營業場所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自應依上開建築法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