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雲林縣政府函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6.11.營署綜字第1032909727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大會103年5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1030715166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次按本辦法第15條修正說明:「第2項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應由原核定機關通知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處理,並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先予敘明。

三、有關本辦法修正草案擬就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經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情形嚴重者得廢止農舍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前經行政院秘書長101年11月22日院臺農字第1010058617號函核復意見略以:「…本條例第18條第5項之授權範圍包括許可之撤銷或廢止事項,然就本辦法授權目的而論,此所稱之許可應係指興建農舍之許可,而非建築法中有關建築物之建造或使用執照之許可…。」,併予敘明。

四、承上,本案雲林縣政府函詢本辦法第15條規定得廢止何種許可文件之執行疑義,依上開規定,應係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民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