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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於興建建築物時,其地下室各層可否准作其他用途使用

內政部78.7.29台內營字第七二○八三四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此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擬作多目標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本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於興建建築物時,其地下室各層作何種使用,仍請貴府本於權責依上開立法意旨及規定,逕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