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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工程是否應課徵公路用地使用費?

內政部95.7.6內授營工程字第0950110288號函
政府為加強都市運輸效能,改善生活環境,推動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建設確有公益性質;惟其設施物是否為「非營業用」,其使用計費及經營管理現況是否尚未具營利性質,得否依貴管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予以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乙節,係屬貴管權責認定,本部無意見。
附件:交通部95.8.1.交路字第0950041610號函
經查本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略以:「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所設置之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已明定其免徵公路用地使用費係以各級機關(含所屬機關)所設置之非營業用,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為要件;而查大眾捷運系統雖屬地方交通機關興建,且具公益性質之設施物,惟其仍有提供捷運公司營業之事實,故無本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