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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期滿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之都市計畫草案範圍內申請指定建築線興建加油站案

內政部88.6.23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五六四號函
結論:

一、按本部六十九年三月四日(六九)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號函,有關都市計畫草案尚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應依法嚴禁發照,失職人員應嚴予議處,並負賠償責任之函示,係因當時地方政府常於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擴大都市計畫草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即依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或切結發照建築使用,造成既成事實,影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而為之規定。至已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辦理編定地區之土地,雖經禁建期滿而尚未依法發布都市計畫,應如何實施管制,本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七三)台內地字第二六六六六一號函送會商結論一、末段業已明釋,其使用管制或變更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都市計畫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是以禁建期間滿而尚未依法發布都市計畫之地區,其土地所有權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申請建築使用,若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該管地方政府應詳予說明,以避免造成申請人損失;其依上開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編定者,應請都市計畫單位將都市計畫草案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政機關,作為准駁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