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基地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及未達十戶以上之旅館業 ,是否得設置游泳池疑義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1.11.16營建管字第1110819955號函

說明:

一、依臺東縣政府111年9月21日府建管字第1110203448號函、本部營建署案陳交通部觀光局111年11月4日觀宿字第1110919806 號函及經濟部111 年11 月10 日經授水字第11120216300號函辦理。

二、依本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釋說明二:「合於下列條件,並經自來水事業當地管理機構認為無缺乏自來水者得設置游泳池:(一)一般建築達基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及十戶以上者,但依觀光旅館管理規則核准設置之觀光旅館不在此限。……」至旅館業是否得比照觀光旅館,不受基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及十戶以上之限制疑義,前經本部營建署111年10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077283號函請交通部及經濟部提供意見,依經濟部111年11月10日經授水字第11120216300號函說明:「近年來氣候變遷明顯,水資源管理風險劇增。考量若開放一般旅館業均可設置游泳池,其對區域自來水用水將有一定影響,建議內政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釋內容,應予以維持。」據此,基於水資源管理風險考量,旅館業如有設置游泳池需求,應符合本部上開函釋所述「一般建築達基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及十戶以上」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