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是否須經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辦理,以及自願捐獻可建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開發費用等合計負擔比例如超過45%,是否違反市..
關於貴府函詢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是否須經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辦理,以及自願捐獻可建築土地、公共設施用地、開發費用等合計負擔比例如超過45%,是否違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乙案
內政部95.6.23台內營字第0950803557號函
一、查旨揭審議規範第十點規定,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區使用案件,應檢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作為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上開規定所稱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即為申請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該規範規定辦理變更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本部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旨揭規範之目的,除為落實開發許可制度、申請開發者應負擔內部公共設施及外部成本內部化之使用者付費原則外,係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工業區是否同意變更之準據。另有關工業區申請變更使用,應先符合該規範第三、四點規定之工業區變更基本條件及檢討變更原則,至變更工業區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比例,及應再劃設提供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等,均應由申請變更範圍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後,併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予以審決,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二者法令依據、作業程序及開發方式等均有不同。
三、申請人如同意確實依旨揭審議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及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者,依旨揭審議規範第七點(二)3規定,始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是以,本案工業區變更使用如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負擔比例依旨揭審議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規定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比例、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等予以核計後,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尚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比例無涉。
四、另林家全君所詢有關依旨揭審議規範附表規定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如何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該審議規範第七點(三)亦有明文。又已依旨揭審議規範規定核算公共設施面積及比例,是否需再捐贈土地乙節,類似案例本部營建署95年4月18日營署都字第0950017646號函(諒達)已有明釋。林君所詢事項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依法係屬貴管,特轉請查明妥處逕復陳情人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