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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會建議訂頒「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或於現行「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中增訂技師簽證項目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5.11.24.台內營字第0950174208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1日工程企字第09500416450號函轉貴工會95年10月25日(95)北機技8字第177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之機械停車設備,係由建築師在建築設計階段時,依據設計需求決定其性能要求及所需設量,並配合於建築設計圖繪製其所需空間,日後再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向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訂購,並負責現場之組合安裝。且有關建築物停車設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已公佈多項國家標準供各界引用,是同一廠商同一型式之機械停車設備,在設計及組裝作業上並無大之差異。此與建築物結構必須於設計階段,考量每一個建築基地與結構型式,做不同之設計、分析及計算並簽證之,以確保其安全性,實為二者最大之不同。由於機械停車設備多為廠製造後再於現場組裝,其性質類同商品,故生產過程之品管與使用後之管理,則更形重要,建築法與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及檢查管理辦法已明文,合先敘明。

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機械停車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第一項竣工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其申請檢查之強度計算、組配圖及動力計算等資料,應由具機械或電機技師資格者先行審核後,檢查員再依其審核意見辦理檢查。」係規範建築物停車設備安裝之竣工檢查制度,與機械停車設備本體之設計及產製,係屬二事。

四、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應先經機械技師審核,其對於機械停車設備之安裝與竣工檢查制度已有完善之規定,將能確保機械停車設備之工程品質與公共安全,並兼顧貴公會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