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住宅補貼方案」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申請人及其配偶之戶籍內繼父(母),是否屬作業規定之家庭成員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12.28營署宅字第10100832141號函
一、查法務部96年3月5日法律決字第0960007136號函略以:「......,故依修正後民法第971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而他方再婚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
二、參考內政部86年9月2日台內營字第8606737號函略以:「......基於政府興建國民住宅旨在照顧無自有住宅之『家庭』,本部前開函釋所稱之『直系親屬』,包括直系姻親在內。...」之意旨及上開法務部函及民法之規定,直系親屬再婚之配偶,即屬直系姻親,爰本署101年11月26日營署宅字第1012927112號函已於101年12月28日停止適用。另其直系親屬與再婚配偶之關係,其直系親屬死亡時,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爰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繼父(母),於直系親屬死亡後,亦仍屬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之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