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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續商件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等21縣市政府指派擔任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建管人員資格,不符建築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改善與處置情形乙案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89.01.22. 台(88)內營字第8802325號

主旨:檢送續商件察院糾正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等21縣市政府指派擔任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建管人員資格,不符建築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之改善與處置情形乙案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依會商結論辦理。

銓敘部函 95.09.06. 部法二字第09526439403號

主旨:關於貴府、各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適用特別遴用規定職務如有增刪修政,請惠依規定將適用職務彙送本部備查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就公務人員任用法以外訂有特別遴用規定之法律及各機關適用特別遴用規定職務彙整後,於民國92年8月29日以部法二字第092274092號函知相關機關及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並依嗣後增刪修政備查情形適時更新上網資料。復為使各該法律條文及適用職務資料正確無誤,以為銓敘部審定之依據,本部爰再於94年6月22日以部法二字第0942453793函,請貴府、各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如擬增刪修正適用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請即依規定程序,將適用職務由貴府報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彙送本部備查在案。

二、茲為能定期並適時更新各該法律條文及適用職務之資料,惠請再檢視貴府、各鄉(鎮、市)公所及所屬機關適用特別遴用規定職務有無增餐修正後,依規定彙送本部備查。至如未有需予備查之情形,本案請予錄案,毋須函復,並請於適用職務增刪修正時,盡速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