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內豎道防火遮煙性能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04.20營署建管字第1070023431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7年3月27日(107)壹師字第10703027號函。
二、按「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是如無設計昇降機間併同昇降機道區劃時,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另上開條文第1項「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之規定,檢送本部104年8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2808號函(註),請參考。
三、倘仍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