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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協會舉辦第二屆亞太地區優良智慧綠建築暨系統產品獎「2018 APIGBA Award 分享會」活動,本署同意擔任指導單位,並補助活動經費2萬元整,詳如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107.8.17營署建管字第1071257842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貴協會107年7月6日台智建字第號1070069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經核尚符本署「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綠建築及建築文化創意活動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爰同意擔任指導單位並補助經費新臺幣2萬元整,其經費用途以活動場地租賃費用為原則,並請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於計畫執行完成後1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領據、支出原始憑證及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經本署審核通過,依相關規定辦理領款及核銷事宜。

(三)受補(捐)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

(四)受補(捐)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三、本署得隨時派員了解各項補(捐)助案件辦理情形及審核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不撥付該補(捐)助經費或於撥款後發現者追繳補助款外,本署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民間團體停止補(捐)助1年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