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業場所以停業為由未向主管建築機關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可否以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91條處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0.05.營署建管字第38632號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7月31日89嘉工局使字第18354號函。
二、據經濟部89年9月20日經(89)商字第89218919號函說明二稱「按公司、行號為暫時自行停止營業時,應依公司法第402條之1、商業登記法第16條規定申請辦理『停業登記』,又個別營業場所之停業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辦理」,準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營業場所有無停業情事,有無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請依前揭規定查明認定後再憑辦理。